提起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高端、专业、复杂,颇具市场影响力和代表性的无疑是10年前的宝万之争。所谓“世界是一个巨大的草台班子“,上市公司的表现也并非都如大家想象的那般高大上,有些甚至表现得相当“业余”,比如近期有棵树(300209.SZ,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原实控人与产业投资人股东之间的控制权争夺。
截至7月28日,控制权争夺双方的持股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信息如下:
守方:原实控人、现任上市公司董事长肖四清,持股比例2.19%。
攻方:以王维为代表的(通过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介入的)产业投资人(一致行动)股东,合计持股比例18%(连续持股时间已超九十日)。
董事会构成:非独立董事4人、独立董事3人,共计7名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构成:监事1人,监事2人,共计3名监事会成员
一、原实控人一方违规,深交所介入
7月25日晚间,深交所向上市公司出具《关于对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四清、肖燕、佘婵、唐仕莲的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2025年7月2日,产业投资人向你公司发出通知函,拟自行召开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改组议案,并要求你公司披露相关股东会通知。经查,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多次提醒你公司董事长肖四清,应当保障股东权利,依法依规对股东自行召开股东会事项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目前,公司董事会未对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提供必要的支持,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长肖四清以及董事肖燕、佘婵、唐仕莲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责任。
深交所认为,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在收到监管函后按照相关规定,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予以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般来讲,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双方均会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运用法律或合规的程序手段展开“进攻”与“防守”,只要不涉及规范运作与信披违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不会轻易介入。
深交所以出具监管函的方式要求上市公司原实控人(虽未控股,但由于其控制董事会,故准确讲其也是“现”实控人)一方履行信披与忠实勤勉义务,说明原实控人一方在过程中可能触碰到了监管的合规红线。一是上市公司未就适格股东拟自行召开股东大会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二是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阻碍股东依法行使权利;三是上市公司就相关事项的内部决策过程违规。
二、董事会与监事会内部形成两大阵营
与前述监管函同时披露的,还有四份文件,我们后续会分别介绍,先说其中的一份,即《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答复的公告》。这份问询函回复,可谓是深交所监管函的“处罚“依据。
问询函回复显示,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内部并非意见一致,而是分为两大阵营:一方是支持原实控人的全体4名独立董事、2名监事,另一方是支持董事会配合产业投资人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全体3名独立董事、1名监事。
1、关于产业投资人股东拟自行召开股东大会并要求公司披露相关股东大会通知是否合法合规的说明
4名非独立董事与2名监事:产业投资人股东拟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存在瑕疵。产业投资人股东自行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前,应以其名义先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以其名义提出明确的审议事项和具体的提案内容。产业投资人股东前期提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并未以其名义提出具体提案,而由其中部分股东(即王维)提出临时提案。而股东王维仅持有公司9.89%股份,不满足10%的股份比例要求。因此,产业投资人股东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与《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法定的前置程序,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存在瑕疵。公司不披露相关股东大会通知存在合理性。
3名独立董事与监事黎骅:产业投资人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8%股份,且连续持股时间已达九十日以上;前期已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且董事会、监事会均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据此,产业投资人股东本次拟自行召开股东大会并要求公司披露相关股东大会通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是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在收到适格股东(产业投资人为一致行动人)提出自行召开股东会的请求后,上市公司董事会不论是否支持,均应第一时间就相关情形进行披露,并持续披露后续进展。
注意,在产业投资人是否曾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问题上,双方存在事实性的叙述冲突。原实控人一方不仅否认已经公开披露的产业投资人的一致行动关系,而且否认产业投资人股东前期曾经提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事实性问题上纠结不仅不专业,甚至是不明智。
2、截至目前仍未披露相关公告、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原因、内部决策过程及合法合规性,说明你公司及相关董监高是否存在阻碍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情形。
4名非独立董事认为:产业投资人股东在对重整承诺事项完成整改、所涉诉讼风险妥善解决前,不宜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以避免出现股东不当行为对上市公司与其他中小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
监事李世勋、佘杰认为:产业投资人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存在瑕疵,公司不披露相关公告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合理性。对于非独立董事阐述的产业投资人股东现阶段不宜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的理由,表示认同。
3名独立董事与监事黎骅的核查意见:对于产业投资人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重要法定权利,法律甚至没有规定剥夺或限制该权利的除外条款。因此,只要股东满足前述持股要求,不论该股东是否对上市公司附带其他承诺或是否存在诉讼风险,均与股东行使该项权利无关,而不能成为阻止股东行使法定权利的合法事由。
这不禁让人怀疑,原实控人一方是否聘请了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
3、公司内部决策过程及合法合规性
全体非独立董事与事李世勋、佘杰认为,产业投资人股东自行召开股东大会的程序存在瑕疵,且现阶段不宜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未发现公司董监高存在恶意阻碍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与监事黎骅认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及时组织披露相关公告、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客观上阻碍了产业投资人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有权自行召开股东会,当然也有权向股东会提交符合要求的提案,选举董事的提案议题明确且属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董事会无权加以限制。与此同时,由于存在3名独立董事的不同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不论是在决策程序上,还是信息披露上均存在合规问题。
监事黎骅与独立董事在交易所关注的相关事项合法合规性的意见保持一致,而黎骅曾于2009年8月-2014年4月担任步步高(002251.SZ)董事会秘书。3名非独立董事与两名监事与董事长肖四清的意见保持了一致,而该3名非独立董事与2名监事多数均有在有棵树长期任职的经历,有的任职期限甚至超过15年。
这显示了民营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成色,也印证了近年来证监部门不断加大对独立董事履职监管力度所取得的成效。
三、肖四清向股东天行云提起股东代位诉讼
上市公司25日还披露了《关于股东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的公告》《关于股东对公司董事与监事提起诉讼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因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作者注)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告显示,肖四清正是依据前述法律条文为依据,对上市公司股东深圳市天行云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天行云”)提起诉讼的。
189条讲的是在董监高在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向相关董监高人员提起代位诉讼的法定权利。也即“股东诉董监高”而非“股东诉股东”,天行云根本就不符合此种情形下的被诉资格。
这未免太不专业了!更令人惊奇的是长沙市开福法院竟然已经受理!
而与该项诉讼同时披露的《关于股东对公司董事与监事提起诉讼的公告》中,天行云与王维诉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的事由与依据的法律条文,则是按照189条的规定履职法定权利,不论是诉讼人资格,还是被诉讼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规定。
四、“双内审负责人”配置?
上市公司当天还披露了还披露了《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湛业侃先生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在控制权争夺愈演愈烈的当下,上市公司新增聘任内审负责人,有点儿让人看不太懂。根据公开信息,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内部审计部经理的议案》,同意张静华女士担任公司内部审计部经理,任期自该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现任审计经理张静华任职期限尚未届满,在上市公司既未披露其被董事会免职,亦未对外披露其辞职的情况下,新增聘任了一位内部审计经理,难道上市公司当下是“双内审负责人”配置?至少,我本人此前从未见过设置两名内审负责人的上市公司案例。
如果不是双配置,上市公司当下的内部控制与规范运作是不是乱了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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