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12月29日讯,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剑指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朱共山、朱钰峰、费智、杨而立、沈强、生育新、彭毅、王述华。
决定书显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3年6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采购燃料方式向第三方支付采购预付款,资金最终流入协鑫能科同一控制下关联方,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款项已经归还。
二是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协鑫能科通过正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泽羽鑫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光伏组件。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协鑫能科存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期未审议并披露的问题。
四是协鑫能科在《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朱共山,董事长朱钰峰,副董事长、时任董事会秘书费智,董事会秘书杨而立、沈强,财务总监生育新、彭毅、王述华,未能勤勉尽责,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针对以上问题,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协鑫能源、朱共山、朱钰峰、费智、杨而立、沈强、生育新、彭毅、王述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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