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迎分类监管,低评级机构高风险业务受严限

发布时间:

2026-03-16 21:46:46

来源:蓝鲸新闻

蓝鲸新闻3月16日讯(记者 严沁雯)业内讨论已久的《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印发。

3月16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披露《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包括总则、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组织实施、评级结果运用以及附则,对理财公司监管评级的总体要求、评级要素、基本程序和分类监管等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办法》设置公司治理、资管能力、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保护和信息科技六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10%、25%、25%、15%、15%和10%的分值权重,并针对性设置加分项、扣分项、级别调整因素,对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是明确监管评级基本程序。监管评级包括机构自评估、初评、审核、结果反馈等环节。评级结束后,监管部门发现评级期间未掌握的重大情况,或者理财公司风险或管理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监管评级结果是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开展市场准入、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本次印发的《办法》,与业内此前‘重视质量而非规模’的预期基本是一致的。”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对蓝鲸新闻表示,“这是从制度设计上建立起以质量为核心的评级体系。”

根据《办法》,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6级和S级,并分别明确不同等级理财公司的风险特征和分类监管措施。其中,高评级机构可获养老理财等创新业务试点等便利,低评级机构则会被限制业务增量、逐步压降存量。

具体而言,1、2级理财公司经营稳健、风险状况较好,监管上以非现场和常规监管为主,优先支持开展养老理财等创新试点类业务;

3、4级理财公司存在一定或较多风险问题,监管上需加强重点领域监管,采取必要纠正措施,控制增量风险,压降存量风险,防范风险扩散;

5、6级理财公司存在严重风险问题,监管上需实时跟踪风险变化情况,从严限制和化解高风险业务,有序实施风险处置或市场退出;

S级理财公司为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理财公司,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办法》同时提到,理财公司因监管评级结果下降导致不再满足相应业务开展条件时,不得新增该类业务。如理财公司下一年度监管评级结果仍未恢复,应当有序压降该类业务存量。

值得一提的是,在评级要素权重设置上,周毅钦认为,除了关注理财公司投研能力、产品业绩、风险管控等质量相关指标(资管能力与风险管理各占25%,合计权重达50%),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工作也成为各家理财公司必须高度重视、重点完善的领域。“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权益保护合计占30%,以上两项均与投资者保护有关,凸显了金融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长期导向。”

周毅钦进一步指出,对比信托监管评级以风险化解和业务转型为核心,而保险资管监管评级办法则以公司治理、投资和风控这类传统指标为重点,在理财公司的评级办法发布之前,中国金融业的投资者保护顶层设计已经进行了新的制度和体系改革。

“可以明显看到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分值占比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加之今年9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当前部分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正逐步从数值型向指数型挂钩型进行切换,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愈发关键。”周毅钦称。

据悉,《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截至2025年12月末,全国32家理财公司存续理财产品规模30.7万亿元,占市场全部理财产品33.3万亿元的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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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东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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