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询函围绕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准确性、客户招标要求及供应商竞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收入增长的合理性与可持续性等核心事项展开。
一、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受关注。问询函指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控股股东新泰伟业向实际控制人父母李庄德、沈秀娥购买发行人股权,购买资金来源于通过其他亲属向沈秀娥的借款,购买价格为1元/股。同时,发行人、新泰伟业及实际控制人向亚安智能及相关主体提供的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借款,部分资金对外流入其他企业且未能收回;实际控制人部分亲属受让了李庄德、沈秀娥为亚安智能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形成的部分债权,并豁免了相关债务。问询函要求发行人说明李庄德、沈秀娥设立发行人、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借款的具体资金来源及合规性,以及以1元/股价格购买股权的合理性与公允性,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代其父母持有股权或其他影响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的情形。同时,问询函关注历史上新泰伟业、实际控制人来源于发行人的资金后续用途,部分资金流入其他企业且未能收回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体外资金循环等情形。结合两名实际控制人取得股权时的年龄、职业经历、取得控制权后在发行人的职务变动及实际履职情况,问询函要求进一步说明李庄德、沈秀娥向实际控制人转让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李庄德、沈秀娥是否实际控制发行人的重大决策及经营管理活动。
二、客户招标及供应商竞争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需进一步论证。问询函指出,发行人部分主要客户要求投标人为生产商/生产制造企业,而发行人电能计量箱、配电智能网关和充电桩的部分产品采取定制化采购的模式,通信单元为外购后进行销售。发行人与非自产产品的部分供应商之间存在客户重叠的情形。问询函要求发行人区分不同类别产品,说明主要客户招标要求中对生产商、代理商等投标资格的具体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发行人参与主要客户招投标时的资格定位,以及销售非自产产品是否符合客户对投标人主体资格的要求。针对与发行人存在客户重叠的供应商,问询函关注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在同一客户供应链中的不同角色、销售商品的区别情况,是否存在利用该模式进行利益输送、代垫成本费用、违反或规避客户关于中标总量限额控制等招标要求的情形,并要求明确说明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发生直接或重大不利竞争关系的具体情形及影响。
三、收入增长合理性及持续性成焦点。问询函显示,报告期内国家电网智能电表招标总量2025年下滑25.67%,而发行人对国家电网收入增长率在2024年为-19.13%、2025年为100.43%,中标执行率存在超过100%的情况。同时,公司通信单元全部外采,电能计量箱、用电信息采集设备、充电桩部分自产、部分定制化生产。问询函要求发行人分别说明报告期各期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智能电表、计量配套设备招标数量及金额,发行人中标数量、金额及占比,分析客户招标总量变化趋势与发行人收入变动趋势的匹配性,并说明中标执行率超过100%的情况及原因。针对非自产产品业务,问询函要求区分产品类别说明外购、定制化生产、自产产品的数量、收入及占比,分析开展非自产产品业务的商业合理性及持续性。结合产业政策、主要客户智能电表投资规模、发行人中标金额及排名、非自产产品业务持续性等,问询函要求分析发行人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或下滑风险。此外,问询函关注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106人)与收入规模的匹配性,以及销售非自产产品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专业从事智能电力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成为智慧能源及新型电力系统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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