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5日是第11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统筹发展,安全护航“十五五”新征程已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主题。为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金融安全、资本市场安全意识,普及国家安全相关法律规定,本期法律条文科普将引导公众知法、守法、用法,共同筑牢安全防线,护航金融高质量发展。
一、国家安全核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一)国家安全法定定义(第二条)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法条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核心原则(第三条)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法条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三)经济与金融安全法定要求(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国家健全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和基础能力建设,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抵御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
(法条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四)公民与组织的法定义务(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和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法条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二、金融与资本市场安全相关法律条文
(一)网络与数据安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法条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二)禁止非法金融活动
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机构、个人不得协助洗钱、恐怖融资,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场所、信息、技术等支持。
(法条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三)防范金融诈骗与“黑灰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法条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三、法律责任与安全提示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法律后果
实施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间谍行为、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等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经济金融安全、破坏市场秩序,将面临行政处罚、行业禁入,情节严重的追究刑责。
(二)金融领域安全红线提示
1.不参与、不协助任何危害金融安全、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活动;
2.不点击陌生链接、钓鱼网站,严防数据安全风险;
3.投诉、维权、业务办理一律通过官方渠道,拒绝“非法代理维权”;
4.发现危害国家安全、金融安全、资本市场稳定的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4·15国家安全教育守法小贴士
(一)知法律:学习《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及金融监管规定,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
(二)守底线:不碰危害国家安全、金融安全、信息安全的法律红线;
(三)护安全:主动防范金融风险、技术滥用风险,守护个人与机构财产安全;
(四)尽义务:发现风险线索及时报告,配合国家安全、金融监管工作;
(五)强宣传:积极参与国家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共筑安全屏障。
国家安全无小事,金融安全是大事。让我们以法律为准绳,统筹发展和安全,自觉维护国家安全、金融安全与资本市场稳定,共同护航“十五五”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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