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董云峰
来源 | 新金融琅琊榜
最高利率上限,一个足以改变行业命运的数字。
四季度以来,助贷新规落地实施,24%利率红线板上钉钉;此后不久,监管部门向消费金融公司下达压降个人贷款综合成本至20%的窗口指导。
最近流传的小贷公司监管文件,要求所有新发贷款综合成本不得超过24%,且原则上要在2027年底前降至4倍LPR(按照最新LPR,即12%)以内。
利率悬剑逐渐落下。实际上,就算24%的利率上限,在全球范围内也属于绝对低值。
如果12%左右的利率红线成为中长期的常态,消费金融与互联网贷款市场的格局将面临巨震。山雨欲来,市场正在加速洗牌。头部机构加速调整定价与客群策略,部分中小机构因成本压力退出市场,长尾客群信贷可及性面临考验。
一个常识是,那些风险定价在红线之上的需求不会消失,而是很可能转入地下,传统高利贷与地下钱庄将更为活跃。除非政策性信贷供给与社会救济力度大幅提升。
然而,在压降融资成本的政治使命面前,很多机构、很多从业者以及很多客群的命运,都只能让位,或者被牺牲。
在下文中,新金融琅琊榜将梳理美国、英国等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信贷利率监管实践,以期对中国市场提供些许借鉴。
01
他山之石
信贷利率监管的核心矛盾在于平衡市场效率与消费者保护。不同国家和地区基于金融市场成熟度和社会治理目标,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监管范式。
1、美国:双层监管架构下的灵活规制
美国构建了联邦与州政府分工协作的双层监管体系,形成“立法兜底+州权自主”的监管格局。
联邦层面虽未设立统一的全国性利率上限,但通过《联邦诚信借贷法》《公平债务催收法》等一系列法规,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核心规则,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针对特殊群体,《纳尔逊修正案》明确军人及其亲属的消费贷款年利率不得超过36%,形成刚性保护红线。
州层面则呈现差异化监管态度,分为禁止型、允许型和有条件允许型三类模式。阿肯色州等设定消费信贷年利率17%的固定上限,部分州则采用“联邦贴现率+浮动点数”的动态定价机制。
此外,监管机构通过限制贷款展期次数等措施,遏制以贷养贷乱象,美联储还设立流动性支持工具,应对市场波动引发的信贷收缩风险。这种分层监管既适应了美国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多层次保护。
2、英国:刚性价格上限与全流程管控
英国针对高成本短期信贷推出全球最严格的价格管控体系,由金融行为监管局主导实施“三位一体”监管规则。
其一,设定0.8%/天的日利率上限,确保贷款成本与期限成正比;其二,明确逾期费用双上限,固定罚金不超过15英镑且逾期利息不得超初始利率标准;其三,设立总成本天花板,要求利息和费用累计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100%。
在监管执行上,英国将利率合规与市场准入直接挂钩,所有高成本信贷机构必须持牌并承诺遵守利率规则方可运营。
配套制度方面,《消费信用法案》对信贷合同缔结、违约责任、营销行为等全链条进行规范。
最终英国政府构建了“价格管控+行为监管+法律保障”的闭环体系,有效遏制了掠夺性借贷。
3、日本:危机倒逼下的强监管重构
日本消费信贷利率监管经历了从放松扩张到严格规制的转型。
上世纪90年代,为刺激消费放松监管后,消费贷公司通过自动放贷机等便捷渠道快速扩张,年利率高达30%以上,引发个人破产潮。
惨痛的社会代价推动监管体系重构,2006年修法确立三大核心规则:将消费信贷年利率上限强制降至20%;设定借款总额不超过借款人年收入三分之一的量化标准;要求所有放贷机构接入全国统一征信系统,遏制多头借贷。
日本监管的突出特点是“事后纠偏+源头治理”并重,不仅要求机构退还过去收取的超额利息,还大幅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倒逼不合规中小机构退出市场。
《贷金业规制法》同时规范债务催收行为,严禁骚扰式催收,成功扭转了行业野蛮生长的局面。
4、德国:审慎导向下的合规化监管
德国消费信贷利率监管以稳健审慎为核心,构建了“法律兜底+行业自律+监管协同”的三重体系。
法律层面,《德国民法典》《消费信贷法》明确利率监管底线,禁止收取不合理费用,要求所有信贷产品必须以清晰易懂的方式披露年化利率及总费用。与其他国家不同,德国未设定全国统一的固定利率上限,而是通过“公平定价原则”进行柔性约束。
在监管执行上,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与消费者协会形成协同机制,对信贷机构的定价行为、合同条款、催收流程等进行全维度审查。
行业自律层面,德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行为准则,引导机构自觉遵守公平定价原则,同时建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渠道。
通过这三重体系,既维护了市场定价灵活性,又通过严格的行为监管遏制了非理性定价,使得德国消费信贷不良率长期保持低位。
5、澳大利亚:责任导向的成本管控
澳大利亚《国家消费者信贷保护法》于2009年通过,是澳大利亚首部全国统一的消费信贷监管核心法律。
2013年,修订后的《国家消费者信贷保护法》引入针对小额短期信贷(发薪日贷款)的严格价格上限:设立费不超过贷款金额的20%,月费不超过4%,综合年化成本限制在约48%以内。
与单纯利率限制不同,澳大利亚监管强调“负责任的贷款义务”,要求放贷人必须在放款前充分核实借款人还款能力。配套措施包括强制加入全国统一征信系统、限制债务催收行为频率、禁止对逾期贷款收取复利等。
澳大利亚模式的特点是用结构化费用替代僵化利率限制,并通过强化机构主体责任实现源头风险防控,为成本敏感的长尾客群提供了相对平衡的保护方案。
6、中国香港:基于“两线三区”的审慎实践
香港对放债业务实行历史悠久的“两线三区”利率管制体系,集中体现于《放债人条例》。
该条例以年利率48%和60%为界限划分合法区、可质疑区与违法区:低于48%的借贷合法有效;48%至60%之间被推定为“苛索”,是否构成超额利率完全依赖法官自由裁量;超过60%则属刑事犯罪,放贷人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未对小额短期信贷设立利率豁免或特殊条款,所有贷款统一适用上述标准。实践中,为避免司法争议和刑事风险,持牌放债人普遍将利率自律控制在48%以下。
在配套机制方面,香港持牌放债人公会制定《放债人营运守则》作为行业自律规范,对营销宣传、合同订立、债务催收等环节提出更高标准。
02
核心启示
纵观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实践,固定上限抑或柔性定价并不绝对,也仅仅是信贷监管的一部分。相对共性的经验,则是信息披露透明化、风险防控全链条与法律保障体系化等。
1、构建分层分类的监管框架
中国信贷市场呈现头部合规与长尾高风险并存的二元结构,需借鉴美国、英国经验,建立差异化利率监管体系。
针对核心客群相对优质的大中型商业银行等头部机构,可以采用基准利率+风险溢价的市场化定价机制,赋予机构合理定价自主权。
针对市场参与主体多元的助贷市场,应设定全国统一的综合资金成本上限,将利息、手续费、服务费等全部计入年化利率,明确不得突破的刚性底线,参考国际经验设置合理的保护阈值。
针对不同客群的风险特征,还需强化特殊群体保护。对年轻人、灵活就业者等偿债能力不稳定的群体,可引入收入负债比管控规则,限制其信贷总额不超过年收入的一定比例,并要求机构采用更审慎的授信模型,避免过度放贷。
同时,应正视长尾市场的运营成本现实,在设定利率上限时充分考虑获客、风险、运营等综合成本,防止一刀切压降导致市场供给断层,确保合规机构可持续运营。
2、完善信贷全链条监管规则
国际经验表明,有效的利率监管需贯穿信贷全流程,而非仅聚焦利率本身。
其一,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统一利率计算标准,要求机构在广告宣传、合同签订等各环节,以“醒目字体+单独提示”的方式披露年化利率、还款计划、逾期责任等关键信息,杜绝低息诱惑与隐性收费。
其二,强化贷前审查与贷后管理,要求机构建立适配当前经济环境的信用评估模型,将就业状况、收入稳定性、共债情况等纳入评估维度,限制贷款展期次数,对借新还旧行为进行严格管控。
其三,征信体系建设是风险防控的核心支撑。应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征信平台全覆盖,强制要求所有消费信贷机构接入,实现借款人负债信息实时共享,从源头遏制多头借贷和过度负债。
3、健全法律保障与配套机制
信贷利率监管的长效化离不开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尽快制定更高层级的信贷法规,明确利率监管标准、各方权利义务、违法处罚规则等核心内容,弥补当前监管规则分散、法律效力层级低的短板。
在债务处置方面,推广深圳、浙江等地的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经验,建立合理的债务豁免与重组机制,为确实无偿还能力的借款人提供缓冲空间,同时降低金融机构坏账风险。
此外,有必要构建监管引导、机构自治与消费者教育并举的多元共治体系。
监管部门应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定期监测利率政策对市场供给、消费者权益的影响,及时调整监管力度;金融机构需强化主体责任,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社会层面应加强金融知识普及,重点向年轻人讲解信贷成本计算、债务管理等知识,从源头减少非理性借贷行为。
03
结语
全球经验表明,贷款利率管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最优模式,每种选择都是权衡取舍的结果。
中国需立足自身市场实际,吸收国际经验精髓,构建分层定价、全链管控、法律保障、多元共治的监管体系:
既要通过明确利率上限、强化信息披露等刚性措施,遏制掠夺性借贷;也要避免过度行政干预导致市场供给萎缩,保障居民合理信贷需求;更要通过征信互联、风险监测、消费者教育等长效机制,从源头培育健康的信贷生态。
归根到底,金融监管的本质,是在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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